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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饲料添加剂协会 河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饲料创新坊 时间:2024-11-09 阅读: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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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管理,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对动物产品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开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一)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的时间在两年以上;

3、(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并经过省以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三)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能对生产全过程的产品质量进行监控;

河北省饲料添加剂协会 河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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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四)有健全的生产管理、标准及质量保证、安全卫生、产品留样观察和岗位责任制度;

6、(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依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原料质量标准,对使用的原料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依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本省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销售。第六条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下列原料:

7、(二)有毒有害物质以及铜、锌、砷等微量元素的含量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本省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原料;

8、(三)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饲料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羽毛粉、蹄角粉等动物副产品;

9、(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使用的其他原料。

10、生产反刍动物的饲料,除依照前款规定执行外,还禁止使用肉骨粉、骨粉、血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第七条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预混合饲料,应当自投产之日起15日内,将预混合饲料所含药物的配方和说明书报省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11、生产预混合饲料以外的其他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应当自投产之日起15日内,将饲料所含药物的配方和说明书报设区市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2、(一)技术人员经县以上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专业技术知识;

13、(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符合除尘、通风、防潮和防鼠害等安全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及仓储设施;

14、(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15、(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经营企业在进货时,应当对产品的质量合格证和标签上标明的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以及外包装情况、外观质量等进行查验。其中对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还应当查验所加入药物的成分、含量、停药期及配伍禁忌等事项。经查验确认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方可购进。第十条对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必须按照饲料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明的内容使用。其中对标明停用期限的饲料,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停用。第十一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者发现购进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对饲养的动物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限用或者停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使用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和使用转基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照国务院公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饲料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予以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碍。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6、(一)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

17、(二)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本办法禁止使用的原料的;

18、(三)使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并且饲料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明停用期限的饲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停用的。

中国饲料排名

1、新华社信息北京1月23日电根据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关于开展全国饲料行业百强企业评价及最具实力品牌调研活动的通知》(<2024>20号)的精神,评出2024年全国饲料行业百强企业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2、北京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陕西汉宝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顺德市顺峰粮油饲料工贸有限公司(顺峰饲料厂)

5、桂林市漓源粮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6、深圳康达尔(高陵)饲料有限公司

7、东莞市沙田顺发畜禽实业有限公司

8、河北省沧州市保健饲料开发有限公司

9、福建省华龙饲料技术开发集团公司

10、黑龙江省双城市荣耀饲料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11、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

1、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饲料、饲料添加剂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引进国内外的资金、先进技术及设备,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第五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享受国家和本省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六条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并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2、(一)向县(市、区)饲料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省饲料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经设区市饲料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饲料管理部门审查;

3、(二)经省饲料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颁发生产许可证;

4、(三)持生产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5、(四)向省饲料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6、未领取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不得从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活动。第七条除前条另有规定的外,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条件,并经省饲料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7、未经审查验收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从事饲料的生产活动。第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以上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依法进行备案。

8、企业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必须与企业执行的标准相符。第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必须附具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饲料标签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第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第十一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县(市、区)饲料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经设区市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领取省饲料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9、未领取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活动。

10、设区市饲料管理部门发放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省饲料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11、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为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并符合省饲料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免予审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和全部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决定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颁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期满之日三个月前申请换发新证。

12、生产、经营许可证按年度进行年检。没有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四条省外企业在我省销售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

13、省外企业在我省销售前款规定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外的其他饲料产品,必须向省饲料管理部门提供样品、饲料标签和有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五条禁止经营、使用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没有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第十六条经营、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4、未经县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广告宣传。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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