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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添加剂申报费用 饲料添加剂、有机肥料是否免税

作者:饲界新视野 时间:2024-11-05 阅读:265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新饲料添加剂申报费用,以及进口饲料及添加剂审批包括哪几个阶段,所需时间,政府费用。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饲料添加剂、有机肥料是否免税

根据【国税发[1999]第039号】文件规定,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免税范围。根据财税[2024]113号文件,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饲料添加剂、有机肥料不属于免税范围。

进口饲料及添加剂审批包括哪几个阶段,所需时间,政府费用。

您好,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业部进口登记证申请

包含1、资料递交2资料审查(20工作日),合格无需补交资料,不合格需要补正。 3、产品符合检测(三个月)3、样品检测合格则反馈农业部,审核发证。(10-15个工作日)

政府不收费用,原本的农业部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费已经于2024年3月开始取消。因此申报无其他费用。

新饲料添加剂申报费用 饲料添加剂、有机肥料是否免税
(来源网络,侵删)

另外境外生产厂家需要申请中国质检总局《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企业准入。需要注意,否则还是无法合法进口饲料。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24修订)

1、第一条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2、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农村部公告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但不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3、(一)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4、(二)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5、(三)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6、(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7、(五)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8、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组织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第六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第七条申请资料包括:

9、(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10、(二)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产品研制目的;

11、(三)有效组分、理化性质及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菌种)鉴定报告,微生物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菌种鉴定报告;

12、(四)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用量,必要时提供最高限量值;

13、(五)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及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14、(六)质量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和产品检测报告;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提供有效组分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检测方法;

15、(七)农业农村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提供该新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16、(八)标签式样、包装要求、贮存条件、保质期和注意事项;

17、(九)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18、(十)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第八条产品样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9、(一)来自中试或工业化生产线;

20、(二)每个产品提供连续3个批次的样品,每个批次4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检测需要量的5倍;

21、(三)必要时提供相关的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第九条有效性评价试验机构和安全性评价试验机构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技术指导文件或行业公认的技术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试验,不得与研制者、生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

22、承担试验的专家不得参与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工作。第十条农业农村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样品交评审委进行评审。第十一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评审会议应当有9名以上评审委专家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1至2名评审委专家以外的专家参加。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评审事项具有表决权。

23、评审会议应当形成评审意见和会议纪要,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审核签字;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第十二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科学、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

24、评审专家与研制者、生产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三条评审会议原则通过的,由评审委将样品交农业农村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复核。质量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质量复核,并将质量复核报告和复核意见报评审委,同时送达申请人。需用特殊方法检测的,质量复核时间可以延长1个月。

25、质量复核包括标准复核和样品检测,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当对申报产品有效组分在饲料产品中的检测方法进行验证。

26、申请人对质量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质量复核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

办饲料厂需要什么手续

1、一、首先需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申请一个许可证,然后再办理一个营业执照。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

2、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4、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5、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6、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7、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8、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9、操作: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10、(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11、(二)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13、(三)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

14、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15、(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

16、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17、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18、(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19、(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20、(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21、(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22、(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23、(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饲料添加剂审批流程

1、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五年。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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