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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禁用目录 饲料厂采购三无饲料原料怎么处罚

作者:饲料宝典 时间:2024-11-02 阅读: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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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厂采购三无饲料原料怎么处罚

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3、(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4、(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禁用目录 饲料厂采购三无饲料原料怎么处罚
(来源网络,侵删)

饲料添加剂那些被禁用了饲料添加剂哪个牌子好

1、根据农业农村部第194号公告的要求,2024年1月1日起将退出除中药外的所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根据公告要求,禁用的为11种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的抗生素/合成抗菌药,分别为:杆菌肽锌预混剂;黄霉素预混剂;维吉尼亚霉素预混剂;那西肽预混剂;阿维拉霉素预混剂;吉他霉素预混剂;土霉素钙预混剂;金霉素预混剂;恩拉霉素预混剂;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喹烯酮预混剂。

2、当然此前也禁用了许多药剂品类,总之大家根据国家发布《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来一一对应,没有收录在此《目录》中的饲料添加剂最好别用。

3、 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对养禽业具有积极的影响,这里呼吁广大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科学养殖,使用绿色安全、无公害的饲料添加剂。

4、国内做这一类的比较多,建议选择一些可靠的,资质齐全的!现在我厂里用的是河南宝林生物科技旗下的肥88,里面的东西含的是多种名贵中药。用的效果比较明显。

5、丁酸梭菌地衣芽孢杆菌维生素E维生素A维生素B6山楂粉陈皮麦芽神曲酿酒酵母

6、1维护肠道健康,分解饲料中的蛋白质,促进肠道营养吸收

7、3补充多种维生素,减少维生素缺乏症的发生

8、4减少猪舍粪臭和氨气味,改善饲养环境

9、15-30天背宽臀圆四肢粗壮皮毛红亮体型修长

10、出来时:提高出栏体重可提前15-20天,提高肉品品质,降低养殖成本

11、饲喂本品前7天,每10公斤拌料1000斤,以后每10公斤拌料2000斤添加到出栏

12、注:本产品适用于25公斤以上的猪使用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允许添加的药物有哪些

1、详细阅读并根据《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即(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公告的补充说明,即(农业部公告第220号)的相关要求使用添加即可。

2、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3、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4、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一),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生产含有“附录一”所列品种成分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分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5、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二),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分。

6、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7、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8、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24年12月底。

9、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10、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11、针对一些地方反映《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2024年农业部第168号公告,以下简称“168号公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部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一、根据需要,养殖场(户)可凭兽医处方将“168号公告”附录二的产品及今后我部批准的同类产品,预混后添加到特定的饲料中使用或委托具有生产和质量控制能力并经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认定的饲料厂代加工生产为含药饲料,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13、(一)动物养殖场(户)须与饲料厂签订代加工生产合同一式四份,合同须注明兽药名称、含量、加工数量、双方通讯地址和等,合同双方及省兽药和饲料管理部门须各执一份合同文本。

14、(二)饲料厂必须按照合同内容代加工生产含药饲料,并做好生产记录,接受饲料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含药饲料外包装上必须标明兽药有效成分、含量、饲料厂名称。

15、(三)动物养殖场(户)应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按照法定兽药质量标准使用所加工的含药饲料,并接受兽药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16、(四)代加工生产的含药饲料仅限动物养殖场(户)自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或倒买倒卖,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7、二、为从养殖生产环节控制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168号公告”,切实加强饲料药物添加剂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委托加工含药饲料生产、使用活动的监管工作,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部门间的沟通,并依法严厉查处,同时请各地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

18、 4尼卡巴嗪、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

19、10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

20、11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恶啉预混剂

21、29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

22、 1磺胺喹恶啉、二甲氧苄啶预混剂

23、15盐酸林可霉素、硫酸大观霉素预混剂

24、18磷酸泰乐菌素、磺胺二甲嘧啶预混剂

25、21维生素C磷酸酯镁、盐酸环丙沙星预混剂

26、22盐酸环丙沙星、盐酸小蘖碱预混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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