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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添加剂注意什么 使用饲料添加剂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作者:饲界精粹 时间:2024-10-30 阅读: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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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饲料添加剂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1、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已逐渐被人们认识,使用越来越普遍,但因其种类多,使用量小而作用很大,且多易失效,所以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2、目前饲料添加剂的种类很多,每种添加剂都有自己的用途和特点。 用前应充分了解它们的性能,然后结合饲养目的、饲养条件、鸡的品种及健康状况等选择使用。

3、若用量少,达不到预期目的,用量过多会引起中毒,增加饲养成本。用量多少应严格遵照生产厂家在产品包装上的说明使用。

4、搅拌的均匀程度与效果直接相关。在手工拌料时,具体做法是先确定用量,将所需添加剂加入少量的饲料中搅拌均匀,即为第一层次预混料;然后再把第一层次预混料掺到一定量(饲料总量的1/5~1/3)饲料中,再充分搅拌均匀,即为第二层次预混料;最后再次把第二层次预混料掺到剩余的饲料中,搅拌均匀即可。这种方法称为饲料三层次分级拌和法。由于添加剂的用量很少,只有多层次分级搅拌才能混匀。如搅拌不均匀,即使是按规定的用量饲用,也往往起不到作用,甚至出现中毒现象。

新饲料添加剂注意什么 使用饲料添加剂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网络,侵删)

5、饲料添加剂只能混于干粉料中、短时间贮存待用,才能发挥它的作用。不能混于加水的饲料和发酵的饲料中,更不能与饲料一起加工或煮沸使用。

6、大部分饲料添加剂不宜久放,特别是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特效添加剂,久放后容易受潮发酵变质或氧化还原而失去作用,如维生素添加剂、抗生素添加剂等。

7、多种维生素最好不要直接接触微量元素和氨化胆碱,以免降低药效。在同时饲用两种以上的添加剂时,应考虑有无拮抗、抑制作用,是否会产生化学反应等。

应用饲料添加剂应考虑哪些问题

科学地应用饲料添加剂是提高畜牧业生产效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达到最佳的饲养效果,在使用添加剂时应注意:

1、科学应用各种饲料添加剂。目前饲料添加剂的种类繁多,应根据畜禽种类、生长阶段、饲养条件及健康状况,有目的地选择使用。如抗生素类添加剂,在环境条件差或疾病流行的地区添加使用,效果明显。不同类型或同类型而不同日龄的畜禽的添加剂也不能盲目地互用,否则会增加成本而收效甚微。科学地使用添加剂一般有以下一些原则:

①畜禽正常生长和生产必须要有其所必需的营养物质,如蛋白质、能量等基本条件,使用添加剂才可收到良好效果。如果不能满足畜禽生长发育的基础营养物质条件,使用添加剂就达不到预期效果。

②在生产实践中应根据使用期限有针对性地选用添加剂。营养性的添加剂通常是从畜禽幼龄到出栏一生中的日粮都需要添加的,如维生素、氨基酸和矿物质元素。抗生素类添加剂和调味剂类添加剂则在畜禽幼龄阶段使用效果最好。药物性添加刊则是城期突击使川的例如.当动物问养场遭受虫害侵袭和受到疾病威胁时,为了预防疾病发生和对发生疾病的动物进行治疗,在动物的饲料或饮水中添加药物添加剂,一般应用5~10天,或间隔3~4天再重复使用。

③饲料添加剂的作用成效往往与畜禽的生理状态、生长发育情况、年龄及环境条件等因素有关。在生产实践中,应根据畜禽不同生长期、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台理选择和使用添加剂。如幼龄家畜比成年家畜的生长速度快、强度大,所以,促生长的添加剂用于幼龄家畜的效果比成年家畜要好。又如,一些抗生素及药物添加剂,对于环境卫生条件差、患有疾病的非健康畜禽的作用比正常条件下生长的畜禽效果要显著。

④按照畜禽的饲养标准和当地饲料营养成分设计饲料配方,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选用添加剂。

2、要与饲料搅拌均匀。饲料添加剂一般用量很少,与饲料混合时应搅拌均匀,否则会影响使用效果。添加时,先与少量饲料拌匀,再与部分饲料搅拌,最后再拌入到全部饲料中。

3、切勿煮沸使用。大部分添加剂是按照畜禽的生理需要,选用矿物质、多种维生素、微量元素、氨基酸、生长促进剂和抗生素等配制而成的。一般只限于拌于干料中,不能拌在湿料中,以防氧化变质,影响效果。更不能加热煮沸,否则会导致失效。

4、严格掌握剂量。各种添加剂均应按规定量进行添加。剂量小起不到促生长作用;剂量过大,增加开支,加大成本,还会起相反的作用。

5、现配现喂。使用添加剂配料应视畜禽数量多少而定,按时配制相应数量的添加剂和混合饲料。配得过多,饲料存放的时间过长,降低营养成分的效价、会影响使用效果。

如何正确使用饲料添加剂

1、(1)饲料中添加抗生素,要注意选用动物专用抗生素,少用或不用人畜共用的抗生素,并且随环境条件的改变相应地改变抗生素的种类和剂量,随时注意环境卫生与消毒,以提高抗生素的功效。

2、(2)饲料的调味剂、酶制剂、中草药添加剂等只能短期应用,一般连续应用5~10天或间隔3~4天再用。

3、(3)国家规定的饲料添加剂才可使用。

4、(4)允许添加的兽药,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

5、(8)建议使用复合添加剂,如复合多维和复合矿物元素等。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尚未批准使用的新研制开发的饲料。包括创新型饲料和移植型饲料。创新型饲料是指在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单一饲料。移植型饲料是指已在我国境内其他行业使用,首次应用于饲料产品中的单一饲料。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未经农业部审定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第三条国家鼓励研究、创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研究、创新新产品应遵循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原则。第四条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新产品投入生产前,必须向农业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

(一)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并说明命名的依据;

3、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资料及理化性质,或者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分类鉴定;

4、生产工艺条件、制造方法、微生物菌种或培养基规格;

6、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8、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9、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包装规格、贮存注册事项及保质期;

10、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11、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一般毒性、特殊毒性、环境毒性和残留毒理等。创新型产品必须在国内进行安全性评价试验。国外正式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国内移植型产品应提供动物的安全性试验资料;

1、每个品种需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及其检验报告;每个批号3份样品;每份为检验需要量的3-5倍;

2、必要时提供标准品或对照品。第五条农业部自收到全部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资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全;未按规定补全申请资料的,不予受理。第六条申请人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受理通知的要求,向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提交产品样品和相关资料,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饲料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产品样品和相关资料后3个月内完成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并将新产品质量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书及复核检验报告报送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申请人应当协助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第七条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由农业部指定的试验单位承担。

试验过程中因试验品应用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责任。第八条申请资料完整、质量复核检验合作、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完成后,由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将有关资料提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合作的,由农业部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第九条农业部公布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为行业标准;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依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从事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评审、复核试验等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评审费、质量复核检验费和试验费用。第十二条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产品实行试产期保护制度。在试产期内,生产者和研制者应当继续进行区域试验,检验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效果、安全性和稳定性。

试产期为两年。在试产期内,不得重复转让技术。第十三条在试产期内,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持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副本,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第十四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在试产期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的,需在试产期满前六个月内,经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转为正式生产。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还应当办理正式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逾期未提出转为正式生产申请的,撤销试产期保护。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使用饲料添加剂应注意哪些问题

1、(1)首先要掌握饲料添加剂的特点、功效、协同或颉颃作用、剂量和用法等,然后根据猪的日龄、体重、健康状况等做到有的放矢地使用,切勿滥用。

2、(2)必须按说明书严格控制剂量,遵守注意事项,不要随意变更。

3、(4)带有维生素的添加剂勿与发酵饲料掺水拌后贮存,勿煮沸食用。

4、(5)添加剂应存放在干燥、阴凉、避光、通风的地方,勿暴晒、受潮,一般贮存期勿超过6个月,最好是现购现用。

5、(6)维生素添加剂,无论是水制剂还是粉制剂,加水拌和时,水温不得超过60℃,以免高温破坏其有效成分。

6、(7)注意配伍禁忌,使用添加剂应注意他们之间的互补与颉颃作用。如矿物质添加剂最好不要与维生素添加剂配在一起使用,以免氧化失效。

7、(8)各种抗生素添加剂应交替使用,避免单一添喂,以防猪体产生抗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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