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标准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如何区分“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与“预混料”,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标准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按新的许可条件下核发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通用名称分以下几种情形:(1)单一饲料添加剂品种混合或稀释,直接标示该添加剂品种名称,如枯草芽孢杆菌,应标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枯草芽孢杆菌”;(2)同类别的多种添加剂混合,应标示类别,如由枯草芽孢杆菌、乳酸杆菌和酿酒酵母等三种微生物复合而成的微生物产品应标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微生物”;(3)如果添加剂涉及的类别为二个或二个以上,但每类中只有一种产品则每一类产品的具体产品名都要标出。如枯草芽孢杆菌和纤维素酶混合而成的产品应标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枯草芽孢杆菌+纤维素酶”;(4)如果饲料添加剂涉及多个类别,每个类别中涉及多个产品,就只标类别,每类别具体产品在组份中体现。例如几种微生物和几种酶制剂产品组成的产品,应标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微生物+酶制剂”,至于到底是哪几种微生物和哪几种酶混合,组份在三个方面有具体体现,并且这三个方面是一一对应的。一是在申报材料组份中有具体组份规定;二是在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产品品种栏对组份作了明确的标示;三是在产品标签的成份保证值栏中有组份具体成份。并不是企业想当然的只要有了混合型饲料添加剂许可证,就可任意进行混合。(5)如果发挥功能性作用的饲料添加剂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分类中属于“其他”,则应直接标明其通用名称。如杜仲叶提取物产品稀释或加载体混合后,应标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杜仲叶提取物”。
1、第一条为加强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2、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在生产前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第四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定制产品的,定制产品可以不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3、定制产品应当附具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并标明“定制产品”字样和定制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其生产许可证编号。
4、定制产品仅限于定制企业自用,生产企业和定制企业不得将定制产品提供给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第五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5、(三)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6、(四)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
7、(五)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
8、(六)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 ,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9、(七)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第六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通知企业将产品样品送交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并根据复核检测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10、产品复核检测应当涵盖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产品主成分指标和卫生指标。第七条企业同时申请多个产品批准文号的,提交复核检测的样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1、(一)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每个产品均应当提交样品;
12、(二)申请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同一产品类别中,相同适用动物品种和添加比例的不同产品,只需提交一个产品的样品。第八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者提供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第九条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13、×饲添字(××××)××××××
14、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15、×饲预字(××××)××××××
16、×:核发产品批准文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17、××××××:前三位表示本辖区企业的固定编号,后三位表示该产品获得的产品批准文号序号。第十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质量复核检测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18、(二)产品名称改变的。第十二条禁止假冒、伪造、买卖产品批准文号。第十三条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
1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由发证机关撤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以欺骗方式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假冒、伪造、买卖产品批准文号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处罚。
1、第一条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经营、监督、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
2、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的添加量不超过10%。
3、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含有允许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企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批准文号。第五条企业申请时,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和样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发批准文号的决定。
4、(五)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5、(六)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
6、申请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第六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委托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复核检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饲料管理部门的规定出具检验报告。
7、饲料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第七条取得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的产品实行试产期,试产期两年。试产期内,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
8、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正式批准文号。第八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9、×饲添字(××××)××××××
10、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11、×饲预字(××××)××××××
12、×:为核发产品批准文号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新饲料添加剂试产期内生产的产品,在“字”前加:“试”字。
13、××××××:前三位表示本辖区已获产品批准文号企业的固定编号,后三位表示该企业已获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序号。第十条产品批准文号限于批准的企业在其批准的产品上使用。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改变的,产品异地生产的,企业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14、禁止企业以“联营”等形式与其它企业共用一个产品批准文号;
15、禁止总(母)公司与分(子)公司之间共用一个产品批准文号;
16、禁止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产品批准文号。
17、禁止使用文件号或其他编号代替、冒充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批准文号失效。企业需继续生产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18、(三)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两年未生产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核发文号机关注销产品批准文号,并予公告;违反《条例》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罚;受到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同时吊销产品批准文号。
19、(二)连续两次监督抽查检验质量不合格的;
20、(三)申请产品批准文号时弄虚作假的。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四条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及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前文的阐述,您对"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标准"应该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如果您希望获得更详细、更全面的相关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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