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饲料添加剂经营许可证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卖饲料需要办理什么营业执照,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饲料添加剂经营许可证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1、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代码证,国税证,地税证,卫生许可证.
2、一是明确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3、二是统一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
4、农业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申请设立其它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并做出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5、三是对委托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作了规范,规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6、受托方应当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文号。
7、四是加强了对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8、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
1、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2、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3、(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4、(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5、(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6、(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7、(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8、(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饲料生产企业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进行生产经营。主要的许可证类型有:
1、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的基本许可证,用于许可企业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活动。分为委托生产许可证和自行生产许可证两种。
2、饲料批准文号:对于新增饲料产品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企业需要向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批准文号投入生产。
3、生产设备许可证:饲料生产涉及到不同设备,这些设备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明,作为依法生产的前提条件之一。
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饲料生产过程中使用化学品,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需要有资质单位开具的安全使用许可证,保证安全施用。
5、“三同时”许可证:“三同时”是指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验收意见及排放许可证同时取得。
6、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1、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2、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3、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4、(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5、(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6、(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7、(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8、(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9、(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10、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11、(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12、(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13、第二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14、第二十四条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15、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1、企业向生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领取《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考核合格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将企业申报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3、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后,发给生产许可证。
2、采用的饲料必须营养完全,包括完全的维生素预混剂和矿物质预混剂以及补充的维生素C和磷质;
3、饲料的蛋白质含量为30%~35%;
4、饲料的质量会随着存放时间的延长而降低。饲料应该在出厂后6周内用完,因为存放时间过久,其维生素和其他营养物质会损失,并会受到霉菌和其他微生物的破坏。饲料应贮藏在干燥、通风、避光和阴凉的仓库中,防止动物和昆虫的侵扰。
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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